8年前詹姓男子參加冰島旅遊團騎雪上摩托車摔死,死者家屬提告向旅行社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旅行社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合於安全使用狀態之雪上摩托車,須賠償死者家屬共635萬5798元。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囑託醫療機構鑑定結果,認定詹男在騎乘雪上摩托車時因翻覆自車上摔下,胸部創傷、右心室破裂致心臟急性衰竭而死亡,旅行社就契約之履行顯有重大過失,導致詹男死亡及同行的妻子張姓女子受傷。

更一審認為,旅行社須負旅遊契約與冰島公司之過失負同一責任,但與詹男是否有雪上摩托車駕駛執照無關;況且冰島公司提供旅遊服務,所提供之雪上摩托車顯然未具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消保法,須負賠償之責。

刑事部分,歷審都認為,旅行社負責人及導遊,沒有特別提醒危害風險、讓沒有駕駛執照的詹男騎車須負業務過失責任,因無法證明有因果關,判決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詹男的家屬提告向旅行社求償977萬多元,一二審都認為,無法以詹男未領有駕駛執照,就推認導致死亡事故,判決家屬敗訴、旅行社免賠,最高法院廢棄後,改判旅行社須賠償635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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