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吳姓、張姓等5名男子,為幫助蕭姓男子索討債款,2018年5月間到姚姓男子經營的車行,對姚男拳腳相向、還持棍棒毆打姚,並逼迫姚男簽下246萬元本票、以低價販售姚男的車輛,導致姚男受傷且財產受損失,一、二審皆依傷害、強制等罪判吳男等人2至4月刑期,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在2018年5月6日,委託經營車行的姚姓男子代為販售賓士廠牌S320型號小轎車,卻因銷售問題發生糾紛,蕭男為向姚男索討賣車往來間衍生的債務,在5月9日委託吳男、李男、張男、林男等5人,到姚男經營的工程行找姚討債。
當天凌晨,吳男負責在姚男公司外把風,李男及張男等人在現場助勢,並由蕭男持鐵棍毆打姚男,期間,張男也以腳踢姚男頭部,林男則持摺疊刀刺傷姚男大腿、接著又徒手毆打姚男,導致姚頭部、右上臂、背部及骨盆、右大腿等多處受傷。
緊接著,蕭男還指示林男錄影,要求姚開立2張面額分別為123萬元的本票及借款約定書、汽車委賣合約書等,再以姚男車行內待售的2台汽車作為擔保,之後蕭男指示林、李2人將車子開到一家汽車維修廠內,並分別以25萬、19萬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汽車買賣與修配業者。
姚男事後向警方報案,台中地院依傷害、強制等罪,簡易判決吳男等5人分別2月至4月不等刑期,但5人認為此量刑太重,提起上訴,法官認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吳男則另案依妨害自由由台中地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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