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哲銘,今年3月25日下午3點多,勤務中騎乘警用機車,在中央北路4段與方姓民眾發生碰撞,但陳自恃是交警,要求出示證件,又暴怒強拔對方鑰匙,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為陳男是事故當事人,為免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民眾可拒絕出示證件,依傷害、妨害自由罪嫌起訴陳哲銘。
陳姓交警事故當天,行經中央北路4段往南,在大度路3段交叉口時,貿然左偏,佔用方姓民眾的車道,撞傷後座吳姓民眾的右腳踝內側,兩車隨即停靠在路邊,陳第一時間,以交警的身分要求出示證件,遭方姓民眾拒絕。
陳突然暴怒,命令機車騎士熄火,強行拔出方的機車鑰匙不願歸還,直到其他員警到場,陳才將鑰匙交給同仁,他認為自己並沒有錯,但經事故鑑定,認為陳要負起大部分的肇責,方姓民眾並無違規,後座吳姓民眾提告傷害。
起訴書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可檢查交通工具、盤查身分,但此件事故,陳姓交警屬當事人的一方,若仍可處理事故,則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況且2人並無任何犯罪嫌疑,也沒有離開現場的舉動,反而主動報警尋求協助,認定強拔鑰匙涉犯妨害自由罪嫌。
另外,事故後北投警分局介入調查,依規定事故須通知士林警分局到場處理交通事故,陳並未規定辦理,已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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