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男子去年假藉要看房,便在正妹房仲介紹不動產物件時,突然伸手摸了女房仲的胸部,經女房仲報警全案曝光。桃園地院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曾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0年5月間前往桃園看房,假裝要為友人尋找不動產買賣合作事宜,前來服務的女房仲隨即引導曾男前往店外銷售櫥窗前,向其介紹不動產物件,未料曾男卻趁隙伸手襲胸,經對方報警全案才曝光。
曾男在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檢方依其自白、女房仲在警詢、偵訊期間的證述、監視器畫面等,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法官認定,曾男明明與女房仲不認識,卻趁著對方不可抗拒之計亂摸對方胸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造成對方的驚嚇與受侮辱感,實在不可取。
法官考量曾男坦承犯行,並非無悔意,參酌其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所有,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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