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將警車交由汽車維修李姓保養人員開回公司進行保養,不料途中闖紅燈撞傷陳姓女機車騎士,陳女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北市警局任由非員警開車肇事,須和維修公司及肇事的李男連帶賠償578萬3522元。可上訴。
陳女提告主張,李男在2019年10月5日上午11點,前往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駕駛警用汽車欲返回他公司維修保養,卻違規闖越紅燈號誌向前行駛,她騎乘機車在路口機車待轉區由南往北行駛,見狀閃避不及遭撞。
陳女說,她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併瀰漫性軸突受損、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外傷性動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等,台北市警局與李男及其公司須連帶賠償。
刑事部分,李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北市警局原應指派警察人員或警察機關之駕駛人員將該警用車輛駛往李的公司,竟捨此不為,而任由非屬警察人員或警察機關之李男駕駛,李男與警局成立事實上之僱用關係,須與李男及其公司連帶損害賠償57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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