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男子離婚後與2名女兒同住,他在2015年起開始性騷擾就讀國小的大女兒,會當眾撫摸女兒的胸部與下體,甚至染指小女兒,檢察官蒐集2名女兒的說詞與各方證據後依法起訴,法官認定男子對大女兒犯下98次強制性交、62次強制猥褻,對小女兒1次強制猥褻,以一罪一罰重判598年,合併處13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離婚後與妹妹和2名女兒同住,他在2015年大女兒讀國小4年級起,就會趁家中無人時,以每個月2、3次頻率對大女兒性侵害,甚至會在公眾場所撫摸女兒的胸部與下體,去年12月他帶女兒到園遊會遊玩時,還趁機隔著衣服從大女兒身後撫摸胸部。

某次男子見小女兒趴在客廳地板上玩平板電腦,就坐在對方身旁撫摸女兒的屁股與下體,直到大女兒見狀後馬上怒喝「你在幹什麼?」才讓男子最後罷手離開。

此事曝光後,男子辯稱當天只是把小女兒的臀部當作枕頭躺著,並坦承有對大女兒騷擾;法官認定男子自2015年起至今5年多,對大女兒犯下下強制性交罪98次、強制猥褻罪62次,而對小女兒犯下1次強制猥褻罪,依一罪一罰每罪各處7年2月至8月不等徒刑,刑期合計達598年6個月,合併應執行1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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