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鏡週刊以「總統府侍衛官,爆不倫醜聞」標題,報導時任總統府侍衛室陳姓上校與未婚少校男侍衛官不倫戀,內容指稱陳女擺明就很高調,牽手事件爆發時,她向長官說「朋友之間牽手,有什麼大不了的嗎?」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週刊須賠償30萬元。

週刊內容指「知情人士透露,陳女與謝男的曖昧情事,高層並非不知」,侍衛室少將副侍衛長曾問過陳女,陳女竟坦言:「朋友之間牽手,有什麼大不了的嗎?」」,法官認為這並非不倫戀內容的一部分,但週刊記者卻疏未查證,且無法證明有合理之確信。

高院認為,報導內容易使閱讀者產生陳女不重視軍職倫理,對長官輕佻、無理之負面評價,已侵害她的名譽權,週刊總編緝未盡監督、核實之責,應與記者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判決他們與精鏡公司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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