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超商一名腦性麻痺男子,他見女子用餐不注意,伸手偷抓女子臀部、背部得逞,5分鐘後在該超商見女店員盛裝熱水時,他趁女店員不及抗拒,又伸手摸女店員臀部得逞,他遭2女報警提告;法官依法判處男子依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依據判決書記載,一名腦性麻痺男子109年12月下旬在桃園某超商,他見一名女子用餐不注意時,伸手觸碰女子背部及臀部得逞,5分鐘後在該超商見女店員背對著他在盛裝熱水不及抗拒時,再伸手觸碰女店員臀部得逞;2女被性騷擾後報警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腦麻男子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依據兩女警詢證述相符,以及超商監視器畫面翻拍6照片,足以認定男子自白與事實相符;法官認定男子為滿足一己私慾,缺乏尊重2女子身體自主權觀念,造成對方心理傷害,念其男子犯後坦承犯行,考量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及腦性痲病,長期於療養院就診,身心狀態非佳;依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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