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提告主張,他與妻子在2018年離婚後,發現自己養的小孩膚色與他不同,提告請求否認子女,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前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協力為血緣鑑定,且依證據推算她懷孕是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判決前夫勝訴、親子關係不存在。可上訴。
該名男子說,2014年1月1日與前妻結婚,因小孩受胎期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推定是他與前妻的婚生子女,但他2018年9月5日離婚後近期發現小孩膚色與他不相同,長相與他不相似。
他說與前妻的前男友取得聯繫後,詢問對方否知悉小孩生父時,對方表示可能是其小孩,他於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男子勝訴,但其前妻不服提起上訴,並提出給付扶養費之反請求。
高院二審認定,依相關事證該名小孩實際受胎時間,女方是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小孩有非前夫受胎所生之可能,這項懷疑,本可藉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澄清,但女方無正當理由,就血緣鑑定拒不協助,判決准許男方請求的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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