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引渡程序問題的《引渡法》已逾40年未修,行政院今通過修正草案,主要變革,在於將原先的「國民不引渡」原則,改為在一定條件下,例如犯下我國法律本刑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准予引渡我國國民。法務部官員表示,隨科技進步、交通日趨發達,修法後將有助遏止外國罪犯事後走避我國,或國內犯罪者遠遁他國的狀況。
現行《引渡法》規定,「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這也被視為「國民不引渡」原則。當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若沒有「引渡條約」的約定,一般而言,若他國請求引渡,就會依《引渡法》規定辦理,但在「國民不引渡」的原則下,我國並沒有遵從另一國請求、引渡罪犯的義務。
另方面,我國若與特定國家簽訂相關引渡條約,雙方均可視引渡條約的規定,將人犯送交給請求國。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副司長汪南均表示,我國近期先後與波蘭、斯洛伐克等簽訂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列有「引渡」互助事項 ,我國亦曾與12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為因應未來適用《引渡法》的可能性,加上現行《引渡法》已逾40年未修訂,年久失修,部分條文早已不合時宜,因而提出修正。
汪南均指出,此次修法,主要將「國民不引渡」原則修改為在一定條件下得准予引渡國民。目前草案明訂,被請求引渡人為我國國民,應拒絕引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中包括取得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犯下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徵詢檢察機關及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在我國無從追訴或其追訴顯有困難;為執行徒刑而請求引渡,其應執行刑期或剩餘刑期逾一年。
汪南均指出,草案也明訂引渡羈押要件,被請求引渡人經法官訊問後,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逃避引渡程序或引渡執行之虞,或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妨礙外國訴訟或引渡程序調查之虞,而有羈押必要,得為引渡羈押。
此外,草案也明訂緊急引渡羈押路徑及程序,若因情況急迫,請求國不及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得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緊急引渡羈押被請求引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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