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名周姓男子,於102年和小花(化名)吃完晚餐後,向小花表示,自己有在健身,可以摸看看他的胸肌,小花觸摸後,周男又以公平為由,要求小花的胸部也讓她摸,未料遭小花拒絕後,周男竟趁小花來不及反應之際,強行摸她的胸部2次,小花成年後,只要回想起她曾被侵害過都會崩潰大哭,因此鼓起勇氣,提起告訴,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周男有期徒刑6月。

據判決書指出,周男在於臉書社團認識小花的姊姊,因而結識小花,2人於102年10月相約見面,用完晚餐後,周男向小花開玩笑說可以觸摸他的胸肌,小花用手指戳了周男的胸部1下後,周男竟圖性騷擾,向小花表示,公平起見他也要摸回去,趁小花來不及反抗之際,用手勾住小花肩膀,隔著上衣觸摸小花胸部1次。

小花當下非常的驚慌,將雙手環抱在胸前,質問周男是否也這樣觸摸姐姐,未料周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用手勾住小花的肩膀,在違反小花之意願的情形下,強行將手伸入小花內衣,強制猥褻1次得逞。小花回家後向姐姐哭訴此事,姐姐於103年5月在臉書社團張貼事件發生經過,小花對次是仍耿耿於懷,成年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

周男向法官表示「我當時只是在跟小花打鬧,她並沒有反抗,我沒有要強制猥褻她的意思」,小花反駁,至今仍對周男摸胸的事仍感到耿耿於懷,現在想到還會流淚,且小花103年也曾在臉書發文「結果他真的勾住我肩膀摸了我胸部,當時我嚇傻了,不敢在街上大喊他是變態,只有很白癡的問說:難道你也這樣摸我姊嗎…他說,對啊我也這樣摸你姐的,竟然又再勾住我房膀一次,這次伸進衣服裡,再伸進胸罩裡抓我的胸部,當下真的嚇死了啊」。

台北地院的法官認為,周男與小花為朋友關係,周男不尊重女性,以開玩笑的藉口,違反小花意願,在騎樓強摸小花之胸部數秒鐘,造成她心靈受傷,長期無法釋懷,雖然周男犯後否認犯罪,但不否認摸小花胸部之事實,且承認其行為確有不當之處,又當場鞠躬對小花道歉,因此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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