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輕男子去年12月在桃園市區巷弄內,搭訕一名巷弄內落單少女,衝上前作勢要「打手槍」,還要求少女「我給妳2萬元,妳看我打手槍」,但少女嚇得當場轉身就走,男子卻恐嚇「妳不要走,妳走我就強暴妳」,嚇得少女狂奔離去後報警,該名男子遭送辦後,遭桃園地檢署依恐嚇危安罪起訴。
根據起訴書,該名27歲的男子,去年12月某日在桃園市區內四處閒晃,尋找巷弄內落單女子犯案,當時眼見一名少女經過,於是就走上前,並將手放在自己胯下,對少女作勢要露出生殖器,接著才說「我給你2萬元,你看我打手槍。」
少女面對男子突如其來的怪舉動,當場嚇得花容失色想要離去,未料男子卻還一路尾隨,不斷說「看我打手槍」、「妳不要走,否則我會強暴妳」,少女事後立刻報警,並在父母陪同下,提告性騷擾和公然猥褻等罪。
但檢方偵查時,男子否認犯行,還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將手放在胯下,又沒有掏出生殖器,更沒有打手槍的行為。
經檢方偵查後,根據少女供詞,認定男子進行犯罪行為時,並未露出生殖器自瀆,也未趁少女不及防備之際有猥褻對方行為,不構成公然猥褻及性騷擾刑法罪章,但男子案發時多次對少女說「妳走我會強暴妳」,以使少女心生畏懼,顯有加害的情形,依此依照恐嚇危安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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