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日立法院衛環與經濟委員會等聯席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表示,企業自主減量可取得碳費優惠費率,但必須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及達到政府指定的減量目標,即達到上述2項「硬指標」才可申請。
據《溫管法》院版草案第25條訂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同草案第29條訂定,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受訪表示,自主減量計畫有2個絕對條件,首先是要能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例如製程改善、投資;其次是要達到政府指定的減量目標,都達到才可適用。
而自願減量也就是抵換專案,先決條件是該對象不是法規要求的減碳對象,完全是自願減量,否則就不能申請核發減量的碳額。舉例來說,《空汙法》規定企業鍋爐改善減少碳排,但不能同時申請減量額度,因為是法規要求,因此當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就不能同時申請自願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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