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今年2月間下午在中市南區捷運站附近見1女獨行,竟趨近出示未出鞘水果刀,抓住她的手恫嚇:「跟我走,就不會有事」等語,拉著她走約16步,女發現有騎士停車待轉機警呼救,楊男才倉皇逃離,警循線查獲。法官以楊男隨機亮刀恫嚇女子應予嚴厲譴責,但刀未出鞘,且時間極短,依強制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今年2月19日下午1時35分,在中市南區建國北路與大慶街口,發現1名女子獨自行走,等她走近時,他趨近右手亮出1把未出鞘的水果刀、左手抓住她的左手臂,恫嚇說:「跟我走,就不會有事」,要挾她一起走進後方的重劃區。
該女見楊男手中有刀,擔心不配合恐遭不利,配合同走約16步左右,突然發現有機車騎士在路口停車待轉,她奮力推開楊男,奔向騎士呼救,楊男倉皇逃走。
警方循線逮到楊男,他否認強押女子,辯稱只是先將水果刀給她看一下,就收放褲子口袋內,他並沒有全程都拿水果刀抵住該女子。
法官以楊男在捷運站附近隨機找女子下手,亮出水果刀恫嚇脅迫,並要求依指示行動,被害女子受到極度驚嚇,事後心理陰影難以消除,危害社會治安,應給予嚴厲譴責,但是他並未將水果刀抽出刀鞘,強制時間僅16步短短的時間及距離內,犯前素行尚佳,依強制罪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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