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羅姓男醫師經營的診所擔任櫃檯人員,但她指控羅男對性騷擾,診所未妥適處理遭新北市政府罰10萬元,羅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診所確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且其主觀上縱無違反之故意亦具有過失,判決駁回訴訟、診所罰10萬元,可上訴。
2020年8月28日女子受僱擔任診所的櫃檯人員,她表示於任職期間多次遭到性騷擾,診所在9月14日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她認為診所涉及違反性平法,向新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新北市政府職權調查後,12月18日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認定診所違反性平法處罰鍰10萬元,並公布姓名,請立即改善,羅男代表診所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決定駁回,他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羅的診所經由第三人告知,而知悉女子申訴本件性騷擾後,僅申辯、探究本件性騷擾事件之真偽,以及追究甲女及其友人誣告、妨害名譽之刑事責任,並未以審慎態度,正視該事件對甲女工作權及整體職場工作環境之影響。
合議庭認為,診所沒有依性平法在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後,立即啟動依法應為之相關處理機制,而有採取具體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新北市政府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10萬元,並公布原告姓名及命立即改善,於法並無不合,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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