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大生和未滿16歲的小男友交往,兩人進而在女方大學宿舍,於7周內共發生28次性行為,直到女大生懷孕後才東窗事發 ,女大生辯稱遭對方性侵,但法官認為,女大生在LINE均以「老公」稱呼對方,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女大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判決書指出,女大生與小男友於109年7月初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女大生明知小男友未滿16歲,兩人還是在7週內於學校宿舍,以每週4次之頻率,共發生28次性行為,後來因女大生發覺懷孕後告知小男友及其媽媽,小男友媽媽才報警處理。

女大生曾辯稱是遭到小男友強暴、脅迫,但法官認為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地點,是在女方的大學宿舍內,且性交次數眾多、頻率非低,倘若遭對方強制性交,應可向宿舍管理員或宿舍內其他同學求助,又豈會捨此不為,反而容任男方繼續居住於其宿舍並因此遭其強制性交長達一個多月。

再者,法官認為若女大生於該期間曾多次遭小男友強制性交,其又怎會主動攜男方返回其家中,卻又未向家人求助。法官參諸兩人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均未見女大生曾怨懟遭小男友強制性交之事,反而整個交往期間乃至案發後之109年10月間,女大生均以「老公」稱呼對方。

法官審酌時認為兩人當下雖為男女朋友,但女大生明知小男友當時仍未滿16歲,卻不知自我約束,與其發生多次性行為,影響男方身心健全發展,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再考量女大生懷孕並墮胎,兩人也已分手,現已未再有所聯繫,卻男方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她;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判處女大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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