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婦人5年前行經台北市木柵河濱公園,因護欄鬆脫翻倒致她摔落200公分深的溝渠受傷,她提告求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護欄沒有適時之檢查、修護釀禍,判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須賠償鍾女104萬7895元確定。
鍾女提告主張,2017年5月6日下午4點多她在木柵河濱公園之堤內水防道路,用右手碰觸水防道路旁的不鏽鋼護欄,護欄竟鬆脫翻倒,致她摔落溝渠,撞擊溝壁再跌落溝底,經送醫急救治療,頭部有輕微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頸椎挫傷移位、肋骨骨折等。
鍾女說,她治療後仍無法自行轉動頸椎,腰椎傾斜不良於行,不時有腳部麻痺情形,該護欄設置已達26年以上,其定著用之螺絲亦已有鏽蝕情況,台北市水利工程處就護欄之管理、設置均有欠缺,致她受傷,須賠償396萬多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鏽蝕是是在護欄設置後所發生的瑕疵,水利工程處是養護機關,因未適時之檢查、修護,須賠償93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判賠104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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