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姓保母4年前受託照顧未滿6個月的李姓男童,但李童頭部受重擊致死,刑事部分她遭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3年6月定讞,男嬰父母求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覃女應各賠償男嬰父母100萬元,共計200萬元。可上訴。

覃女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2018年3月1日起受李童父母託付,於平日中午12時至19時在其住處照顧李童,6月25日中午她將李童身體移動,疏於注意使李童左額遭受強力撞擊,致受有對撞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

覃女發現李童有異,當天下午聯絡李童父親,再於李童祖父到場查看後,將李童送往醫院急救,7月17日李童仍因傷害致腦髓腫脹瀰漫性壞死而死亡。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無具體事證認定覃女故意傷害李童,改依過失致人於死判刑3年6月,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部分,男嬰父母請求賠償醫療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892萬多元,台北地院考量男嬰父母被迫承受悲愴遭遇,精神確實遭受極大痛苦,連同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判覃女賠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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