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藍姓男子前年遇到酒醉女子獨自坐在路邊,他尾隨進入她房間內加以性侵,1個月後他又在路邊巧遇她竟又加以猥褻,台北地方法院斥責藍男犯後砌詞否認犯行,無有愧色,難認有悔意,依乘機性交罪等罪判刑4年4月。可上訴。

藍在2020年12月19日凌晨看到被害人獨自坐在路邊,已顯醉態並嘔吐,他隨同她返回住處,趁她因酒醉而不能反抗之際加以性侵;隔年1月17日凌晨1點多,他又在便利商店內巧遇她 ,即跟隨在她身旁。

被害女子要求藍男勿靠近並走入巷內躲避,但藍仍尾隨在後,上前環抱她並撫摸她身體;19日凌晨1點多,她下班返家後在她租屋處1樓發現藍坐在其住處樓下餐廳前座椅上,因不願與藍接觸遂轉往他處。

但藍男追上並不顧她以言語、手推表示拒絕,強行抱住她,親吻她臉部、嘴部,以身體磨蹭,以手撫摸她,案發後她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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