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2019年到去年間共因超速、違停紅線、未繳停車費和通行費等,被開罰43張罰單,金額分別為300元至5200元不等,他說車子買了後從沒開過,期間都是借給宋姓男子使用,他提告請求法院撤銷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處分,但一審及二審都認定他逾期沒有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的事宜,不能主張免罰,駁回他的請求確定。

吳說,他是車輛之車主但購買該車後,並沒有駕駛過該車,而是借予宋男使用,並與宋簽訂合約,約定由宋負責該車全部費用及罰單,宋與他一同前往監理站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他認為宋會分期繳納罰鍰,但宋只繳納1期後即未再繳納,以此延宕方式使他無法辦理歸責手續。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認定,吳男未依規定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事宜,依法對他已生失權效果,他自不得於應到案日期後再行主張其非實際駕駛人而免罰,駁回其訴訟、須繳費、記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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