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男子今年1月間凌晨在街上行走,見前方有名落單女子,竟衝上前強行抱住並摟住女子的腰部還強吻,慘被對方追究刑責。新北地院審結,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今年1月23日凌晨2時許,行走於新北市一處道路,見前方有一名陌生女子獨自走在路上,遂上前強行熊抱女子、摟住女子肩膀與腰部,還親吻女子的臉頰,嚇得A女前往永和分局報警。
男子接受偵訊時坦承犯行,檢察官核對被害女子及證人的說詞,再加上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等證據,認為男子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罪嫌,依犯強制猥褻罪將其起訴。
新北地院審結,法官認為,男子只為了滿足個人一時的性慾,以強暴方式猥褻被害人,已經造成女子身心受創,兼衡男子高職畢業、認罪,但尚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刑法第224條明訂,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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