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相約前往台南漁光島海邊遊玩,但出發前,蔡男就暗示少女,「我喜歡白虎」「妳幾次了」,少女也回訊「讓你吃」、「想體驗野砲」等,兩人當天就在車子後座發生性關係,男方還偷偷拍下少女裸照,事後他將照片傳給少女同學,遭到少女父母提告,法官審理後判處1年3月,緩刑3年。

根據判決書,蔡姓男子在110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4歲國中女小美,小美隔幾天後,問蔡男是否可以帶她去海邊甲女主動詢問被告隔日可否帶其出門走走,蔡男答應後,立刻傳送「要搭汽車還是機車現在很冷」小美回「開車阿,也方便辦事」。

之後蔡男又傳「提示一下我喜歡白虎」,小美回覆「讓你吃」,蔡男又回「野砲的意思」、「好刺激」、「還沒體驗過」;小美則回覆「哈哈」與哭笑表情符號。5這時蔡男再詢問「真好奇你會穿怎樣讓我好好處理一下」,小美則回覆「真理褲」、「加小可愛」,蔡男又問「你幾次了」,小美回稱「第一次」,接著蔡男說「第一次我就要奪走嘍」,甲女則回覆「好」與皺眉表情符號,被告復又傳送「記得白虎喔」、「洗乾淨等我哦」等內容。

之後蔡男就開車搭載小美前往漁光島海邊遊玩,並在車內後座發生性行為,且在過程中用手機拍攝少女裸露胸部、下體及生殖器貼合照片。

但少女否認同意發生性行為,她向法官表示,南方一上車就亂摸,且她當時月經來肚子很痛,對方就拿出保險套。因為對方力氣很大,她不敢拒絕他,當時是男方要脫她衣服,但因為脫不下來,她才自己脫。

法官審理後認為,蔡男明知女方為國中生,身體及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並處於型塑人格之重要階段,還沒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斷能力,仍有加以保護之必要,被告竟與女方性行為時拍攝裸照,考量蔡男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已賠償15萬元,依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1年3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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