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男子在去年間多次撥打110報案專線,處理自身與親戚的土地糾紛,由於他在11天內撥打21次報案電話讓警方很困擾,經由員警口頭告誡後,他仍頻繁撥打報案專線,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法辦。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認為阿宏行為與「無故撥打」之規定不符裁定不罰。
男子阿宏(化名)在去年7月至8月間,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高達21次,報案內容多為重覆土地糾紛事件讓員警不堪其擾,警察便口頭告誡阿宏勿再撥打110報案專線,不料約莫12分鐘後阿宏又再度撥打110報案專線,警方認為阿宏此舉已妨害公務進行,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根據判決書,阿宏在去年7月16日起至同年8月3日間,打了21次報案專線,在7月18當天甚至就打了5次。阿宏的報案事由多為其與家族親戚間有土地及地上物糾紛,或土地遭人堆置廢棄物、違禁品,另有催促員警儘速到場處理紛爭,及指稱他所屬的甘蔗園內甘蔗遭親戚偷折等,員警因多次接到相同報案不堪其擾,員警在8月3日晚上以口頭告誡勿再撥打110報案專線後,大概12分鐘後阿宏又再度撥打110報案專線,且隔日下午4點又再次報案,警方認為阿宏此舉已妨害公務進行,將他依法送辦。
法官認為員警到場瞭解確認結果,可見阿宏所指紛爭並非純屬子虛,因此與「無故撥打」之規定不符,也無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予以裁罰。最終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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