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在2006年間擔任泰國一家旅遊公司台灣區辦事處的負責人,她在3個月內私吞2300萬元團費,她遭通緝逃亡大陸10年多後返台,刑事部分,她遭依業務侵占罪判刑4年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郭女須賠償泰國公司2300萬元。可上訴。
郭女是負責台灣各旅行社透過泰國公司辦理出團到泰國旅遊之總代理及收款事宜,她在2006年12月間至2007年2月間,將向各旅行社所收取之團費2300萬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泰國公司人員察覺後,郭女前往泰國總公司對帳後承認侵占,並簽立2300萬元本票後就落跑。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郭女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所收取之團費款項,嚴重侵害公司之財產法益,實難寬貸,判囚4年定讞,入獄服刑的郭女也遭公司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郭女不法侵害公司財產權明確,判她全額賠償2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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