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廟公前年5月在廟內朝一名女志工小芳(化名)伸狼爪,先是逼迫口交又加以性侵,後來警方調查後,該廟公主動說願意分期付款賠償,沒想到小芳前往拿賠償金時,又在對方住處2樓遭性侵,當時小芳母親還在門口等著,法官依2項強制性交罪判10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男子擔任桃園市某宮廟廟公,與擔任志工處理庶務的小芳多有接觸,因小芳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男子知悉小芳理解及表達能力較一般人為低,為心智缺陷之人,竟在前年5月3日傍晚時在宮廚房內門口處,強行要求小芳幫他口交,接著又在廚房內板凳上和廁所內性侵小芳。
後來男子接受偵查後,稱願意分期付款賠償小芳,竟趁小芳去年到他家拿錢4000元時,再度伸出狼爪,先在住處1樓客廳觸摸小芳胸部及陰部,再帶到住處2樓房間內性侵;當時小芳母親就在一樓的門外,小芳後來趕緊下樓告知此事,母親才帶她報案並提告。
法官審酌,男子明明知悉女志工為心智缺陷之人,為滿足一己色慾,以違反其意願方式對其強制性交行為2次,嚴重侵害身障者之性自主決定權,始終否認犯行,還以兩情相悅辯解,未達成調解或部分賠償損害,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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