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美國籍旅客今年1月早上搭機到菲律賓宿霧,在桃園機場轉機時,託運行李被發現放有50發點22口徑子彈,雖旅客強調他僅是過境轉機,並無入境台灣,但他並未向航空公司申報,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美籍旅客1月26日早上搭乘長榮航空從美國舊金山搭機要到宿霧探望在其工作的兒子,經過桃園機場轉機時,因託運行李需經由X光機安檢,被發現有異,航警會同海關開箱檢查,赫然發現有1盒裝有50發點22口徑的子彈在行李內,警方隨即找到該旅客,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
該旅客被逮時稱,他在美國有槍枝使用許可證書,搭乘飛機前曾經打獵,後來將子彈放在托運行李,自己忘記拿出,並沒有刻意攜帶彈藥。此外旅客也強調,他是轉機經過台灣,並沒有入境,不解為何會觸法。不過因為槍械、子彈都是管制物品,需要有國家許可的證明文件,並經由航空公司安全查核,託運時也要分裝在不同的特製箱子內,不能由旅客隨意攜帶。
桃園地檢署認為,子彈屬於各國常見列管物品,不得私自運輸,而該旅客基於運輸子彈犯意,將其放在行李箱內被航警檢查人員查獲,因此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此外子彈屬於違禁品,依法宣告沒收。另該旅客事後已經出境,案件也移審至桃園地院,若經通知未到庭,將依法發布通緝。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