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海軍蘇澳艦艦長的上校郭恒為,擔任通信系統指揮部指揮官時,和所屬官兵外出用餐由大家一起分擔費用,但他卻拿發票報領公帳6117,檢方起訴後,一審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二審考量他交回犯罪所得,維持2年徒刑,但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郭恒為之前擔任海軍通信系統指揮部上校指揮官(2019年12月17日退伍),2019年5月7日他餐敘費用自行負擔,竟指示下屬向店家索取發票,製作小額採購請購單、結報單,以「慰勞本部人員辛勞」名義,據以辦理主官行政費核銷而為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不實請領4797元。
2019年9月5日郭男藉單位加班需要,指示不知情之下屬購買晚餐,取得店家已蓋妥印章之空白收據後,自行填載不實收據,偽以店家名義表示通訊指揮部購買餐點1320元旨,交由不知情之下屬製作小額採購請購單、結報單,以「人員派工誤餐」名義,不實請領1320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郭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考量郭男所詐得財物5萬元以下,犯罪情狀尚屬輕微,對所屬機關之財務並未造成嚴重影響,故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高院認為,郭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在高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他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宣告緩刑5年。另為期被告能確實反省,建立正確法治觀念,命他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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