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1名陳姓男子去年9月12日晚間23時許,對1名落單的女子強抱襲胸後還將她推倒,導致女子右臉嘴角破皮、右手腕擦傷、右膝腫脹等傷害,事後被警方函送,法院依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犯傷害罪,判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2年9月12日晚間23時許,在北市北投區某公車站牌旁人行道,見女子站立於其前方,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超越女子後,突然轉身以單手強行環抱女子之身體,使女子臉部埋入其肩膀、胸口處而無法抵抗,另一手則伸進女子上衣內,搓揉左側胸部達30秒至1分鐘,而以此違反女子意願之強暴方式為猥褻行為。
陳男於猥褻行為得逞而欲離開現場時,竟以雙手推擊將女子推倒在地,造成其右側臉部、頭部、肢體等部位撞擊該處人行道之地面,因而受有右臉嘴角破皮、右手腕擦傷、右膝腫脹等傷害。
陳男到案後坦承有襲胸1、2秒,女子就大叫,因此受到驚嚇而馬上跑走,並無搓、揉、捏及強抱,更無推倒對方,她的傷勢可能是自己因為驚嚇往後跌倒造成的,但法官不採信。
法官認為,被告所為犯強制猥褻罪、傷害罪。先以強暴之方法,對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再於欲離開現場時,以雙手推擊致女子受傷,是被告所犯上開強制猥褻、傷害之2罪間,犯意各自有別,且時間尚有所區隔,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時之性慾,竟對於路上偶遇、毫無仇怨與關係之行人為強制猥褻行為,更於行為得逞後,為離開現場,而以雙手推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實值嚴重非難:其強制猥褻與傷害行為,已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度危害,對被害人身體、精神均造成相當之影響,其犯罪所生損害實屬重大;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女子達成和解;依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犯傷害罪,判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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