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說明,簽發此類境外保單的公司,為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可在台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地外國保險公司,此類公司發行的保單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消費者若購買此類「地下保單」,可能會面臨四大風險。
首先,由於簽發此類境外保單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台灣保險法規範、也不在國內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其次,簽發此類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在台灣未設立據點,投保民眾若遇到保險爭議或理賠申請,需自行接洽國外簽發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辦理,可能面臨無法獲得妥善爭議處理或理賠的風險。
再者,此類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權利及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而衍生爭議。
最後,由於此類境外保單不被台灣法律承認,因此支付的保險費無法享有台灣稅法優惠、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可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金管會指出,保險法明定若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呼籲切勿以身試法。若發現有招攬境外保單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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