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因大豐公司股東間對於受讓鴻翊股票一事有所疑慮,包括林泉湧用雙倍市價購買大坑土地、轉投資勝康造成虧損、涉嫌虛設大陸公司掏空及四方聯盟假交易等。因此,大豐公司與林泉湧協商後,雙方決定延後於112年11月底及12月底交割,大豐並開立4張各為700萬元、共計2,800萬元支票予林泉湧。林泉湧簽收後表示,因原2,800萬支票未在其身邊,允諾日後將以郵寄方式返還給大豐公司。
詎料,林泉湧未依約移轉前述1,100,000股鴻翊股票予大豐公司,亦未依約將前述2,800萬支票寄還予大豐公司,竟向銀行提示大豐公司所開立2,800萬支票。顯見,林泉湧無履行轉讓1,100,000股鴻翊公司股票予大豐公司之意,且有意圖詐欺大豐公司股款等不法情事。
陳長文指出,過去林泉湧曾發生拿錢不給股票的交易糾紛,因此,雙方這次針對鴻翊股份交易案特別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股票」,但對方卻未履行承諾,也從未提出持有股票的證明。
陳長文表示,沒想到這次卻因誤信他人,而未能完成股權交易案,為維護公司商譽與股東權益,因此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至於後續的股權交易事宜,將由大豐公司董事會再進行討論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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