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烏來區代表會主席王國權,涉嫌在去年10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因不滿當地選民配票起爭執,竟找小弟帶槍至炸雞店,並在店門口當眾對空鳴槍3槍,造成恐慌,事後王國權順利當選,台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王並沒有因此對投票權人達到無自由決定的制壓程度,判決駁回檢方的請求確定。
刑事部分, 台北地檢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強暴脅迫妨害他人投票、恐嚇罪起訴王、謝2人,目前台北地院審理中。
檢方主張,王國權是新北市烏來區原住民區民代表第2選區之候選人,他在投票日前之2022年10月29日晚上10點多,前往簡姓民眾經營的炸雞店,向在場的第2選區選民等尋求支持,席間對方表示僅願將家族選票其中2票支持王國權。
檢方認為,王男心生不滿,在隔天凌晨2點,指示謝姓男子攜帶非制式手槍,到炸雞店門口,連續對空鳴槍3次,檢方主張王的行為構成《刑法》妨害自由投票罪,請求法院依選罷法規定,判決王男在去年11月26日舉行之第3屆新北市烏來區原住民區民代表第2選區選舉之當選無效。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駁回檢方的請求,檢提上訴,高院二審認為,王國權在炸雞店經黃姓民眾告知最多分配2票予其時,當場無任何反應,開槍原因是聽聞配票不如預期而心生不滿之說法,只是簡姓民眾個人主觀之推測。
高院指出,王找謝開槍時,簡姓民眾在檳榔攤,誤以為是放鞭炮,黃姓民眾早已離開炸雞店,這些人都沒有受王為恐嚇之感受,遑論被王男有使其等就投票權之行使喪失意思自由可言,況且炸雞店所在地為第1選區,並非第2選區。
高院認為,縱鄰里間對王國權對空鳴槍一事口耳相傳,但只是對其行為之動機諸多揣測,客觀上難認已足使第2選區投票權人關於投票之自主意思或行為,達到無法自由決定之制壓程度,與當選無效的法定條件不符,判決駁回檢方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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