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琇媛指出,「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是參酌英國高階管理人制度(Senior Managers Regime),共有14條規範,內容包含責任地圖制度的適用範圍及對象、責任地圖制度及高階管理職能定義、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架構、董事會權責、具問責功能的委員會權責、責任地圖的涵蓋內容及編製原則等。已在今年1月19日函復銀行公會同意備查且有問答集,先從業內推動。
規範對象包括: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對業務或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的「高階管理人員」,未來各家銀行董事會需下設「問責功能委員會」來推動,若未來高階主管有錯,公司都有問責、究責的依據,明明是董事長下的指令,經理人要不要設罰,將來都要列得很清楚,至於究責是否懲處則是看公司內部規定。
莊琇媛舉出,英國是最早實施類似機制的國家,有訂在法規裡也有裁罰,2016年開始執行時案例不多,最近才比較多,而亞洲地區如新加坡、香港、澳洲都已導入。為審慎起見,我國先以自律規範開始推動,讓銀行建立高階經理人定責、當責、問責、究責機制,讓大家先對該機制了解。
責任地圖框架包括:公司治理架構圖、內部呈報流程度圖、權責分配表。而高階管理人員要簽責任聲明書,內容有三大塊,一是個人資料(姓名、職位)、二是部分職能與權責,要載明高階管理人於機構所承擔的職能與具體職責、三、同意聲明,確保高階經理人已了解自身職能與職責,並對責任聲明書負責。
莊琇媛預估,責任地圖機制上路二、三年後才有可能思考修法,因為若要放入法規裡要研議的部份很多,現行銀行法主要都是針對經理人、負責人,負責人很多地方沒區分,像是分行經理人、副總、董事長、總經理等,條文裡也沒有「高階經理人」的職稱,要如何引進銀行法、金控法,還要研究。
考量銀行業建立責任地圖制度,業者須對銀行組織分工及內部規章進行必要之調整,涉及內部跨部門協調作業,且須盤點高階管理人員之職能及其責任分配,將給予業者緩衝期,銀行應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作業,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金管會後續將再研議是否修正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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