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2022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他已入獄服刑,愛山林建設提民事求償訴訟,主張林鴻明擔任其公司負責人期間,致公司受損,須賠償4億多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敗訴、林等人免賠。可上訴。
愛山林建設公司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主張,林鴻明與陳祈蒼分別擔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及總經理時,分別以公司位於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向中聯公司抵押借款7億多元,之後未獲中聯同意將土地再移轉給人頭地主,致公司受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駁回愛山林建設公司的請求,但高院認為林鴻明等人在中聯尚未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讓自己成立的啟揚公司取得水仙段土地所有權,再與人頭地主合作興建建物出售,導致愛山林建設受有損害,判決林鴻明等人須賠償4億9633萬多元,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為,愛山林建設當時因財務狀況不佳,未與任何建商間就水仙段土地達成合作興建計畫,亦即無任何客觀開發之確定性,難認有何開發預期利益可言,則啟揚公司嗣將水仙段土地與建照權利輾轉出售人頭,沒有侵害愛山林建設公司水仙段土地開發預期利益,判決林等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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