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沈姓男子去(2023)年6月晚間在台南市某購物中心,分別對3名女子以手背碰觸胸部及以手指碰觸私密處,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分別判處2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另3女分別對沈男提出損害賠償各12萬元,經台南高分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沈男應分別賠償6、6、8萬元。
判決指出,去年6月12日20時32分,被告在購物中心2樓服飾店,趁A女不注意時,從後方以手指碰觸A女臀部往私密處位置,20時56分時在3樓的某櫃位趁B女不注意,從後方以手從B女之私密處往臀部觸摸,21時30分至21時40分在2樓至3樓手扶梯,趁C女不注意之際,繞到前方,以手背碰觸其胸部1下,隨後於C女逛賣場時,在後方蹲下後以手指戳其私密處1下,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分別判處2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事後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12萬元精神撫慰金,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表示,伊僅是短暫碰觸,非長時間觸摸,伊願意賠償,但希望賠償金額能予酌減等語。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審酌被告對各原告之性騷擾行為之情節輕重,及原告因被告之性騷擾行為,致其等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依序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6萬元、8萬元,應屬適當;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過高,要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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