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2018年擔任一名未滿14歲少女的寄養家庭父親,他竟趁對方熟睡時摸胸還拉她手碰觸他的性器,一審將盧男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4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他坦承犯行並成立調解,改判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20歲女子在2006年5月5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寄養在盧姓男子住處,由盧男擔任她寄養家庭之父親,盧男明知她在2018年之暑假期間為未滿18歲之少女,於該期間內某日晚上,見她在其住處之房間內處於熟睡而不能抗拒之狀態,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親吻她嘴巴、撫摸她胸部,並拉她之手碰觸其性器。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斥責盧男為寄養家庭父親,卻為一己私慾,逾越界線,利用少女熟睡之際,對當時未滿14歲,身心尚未成熟之少女為猥褻犯行,嚴重破壞少女對周邊親近之人之信任感,使少女承受非其年齡所能承擔之創傷,所為實值非難。

更一審考量盧男犯後原先否認犯罪,惟在更一審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量處有期徒刑2年。又因與少女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少女對被告請求緩刑部分表示同意,對盧男諭知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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