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阿伯去年在雜貨店,趁女店員顧店時,以偷襲式、短暫性用手碰觸女店員臀部1次,讓女店員感到不舒服,阿伯不但不承認,事後更沒有道歉,女店員事後提告,台南地院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於112年6月2日13時許,在臺南市麻豆區某雜貨店,趁甲女在雜貨店顧店不及抗拒之際,自甲女右後方,以手碰觸甲女之臀部1次,在客觀上屬偷襲式、短暫性、足使甲女感受到不舒服之不當觸摸,應屬性騷擾行為無訛,且因被告係刻意為前述觸摸行為,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
法官審酌,被告已屆高齡,且自身已婚育有子女,猶不知尊重他人身體權益,僅為滿足一己慾念,竟乘甲女於店內整理物品不及抗拒之際,觸摸甲女臀部1次,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甲女驚嚇、受辱之感,所為實不足取,斟酌被告於警詢時否認犯行,直至審理時方坦承犯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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