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清水分局張姓警員因片面聽聞蔡姓友人懷疑妻子與特定男子有姦情,在其要求下透過警方車行記錄系統取得該男子行車軌跡,對其進行騷擾,累計2個月內以民眾糾紛、偵辦刑案等理由登錄系統查11次,台中地院考量被害人已不追究,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張、蔡1年2月、1年4月,均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發現張姓員警在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任內,明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非公務不得使用,且查詢所得資料不得擅自外洩。
因聽聞蔡姓友人妻子疑似和特定男子外遇,並將該男駕駛的自小客車車號記下,請張員協助查找該男子行車軌跡,以便對妻子進行跟蹤監控,張員也從2024年7月2日至8月18日期間11度上警方「智慧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以「民眾糾紛」、「竊盜嫌疑」之不實查詢目的,以及「偵辦刑案」、「偵辦竊盜案」等不實的查詢原因,查得該男子車輛車行資訊。
期間蔡男與妻離婚,他曾在前妻面前打電話給張員,稱「可以幫我看一下某車嗎?」,蔡前妻才發現是張員非法取得對方車行記錄,因而前往光華派出所找張員對話並錄音後到豐原分局報案。
檢方偵訊時,張員坦承犯行,蔡則說要告妻子才會請張員幫他查車牌,僅就違反個資法部分認罪。檢方認為2人犯嫌明確,也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倆人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考量被害人已不追究,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張員1年2月,緩刑2年,另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個資法判蔡男1年1月、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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