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在2006年因車禍導致行動不便,2007年經鑑定為輕度肢體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因行動不便,僅能做臨時工維持生活,後來因無法自理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顧,因而被安置在養護中心,不料,後來返家後再度受傷,自此入住長照中心,考量每月生活開銷含醫藥費約1萬元,因此訴請2名孩子平均分擔。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指控,父母親當年離異後,他們隨母親回到娘家與外婆同住,從小由母親扶養長大,對父親完全沒有印象,求學階段完全沒有見過面,直到出社會後,過年回去找姑姑時曾見過幾次面而已。
而他們其中一人則在父母離婚前,就被母親委託姑姑照顧,費用也都是母親出的,父親自始至終都未盡扶養照顧義務,無正當理由並且情節重大,因此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並無固定收入,且依靠社會補助及親友支助,才能勉強維持生活收支,顯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他的2個孩子依法自負有扶養義務。
而孩子們的母親到庭證稱,離婚協議書有提到,小孩的生活、教育等費用由女方負責,是因為若不如此寫,阿國不會將監護權給她。離婚後,她帶2個孩子投靠娘家的母親,她就去老人院幫忙煮飯賺錢,收入還不夠養2個孩子,還好有母親及繼父的幫忙,才可以一起養大。
離婚後阿國就沒有拿小孩的生活教育費用給她,阿國後來有來同住一段時間,期間也沒怎麼給錢;而阿國對此也不爭執。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們幼年時,無正當理由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若現在要求他們負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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