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育有1女歡歡(均化名),阿國因年老體衰無謀生能力,也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僅賴每月中低收收入老人津貼4164元勉強度日,扣除房租3000元後,剩餘金額無法維持生活,因而依據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請求女兒歡歡月給扶養費15540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他與小萱在1980年離婚後,歡歡由小萱扶養,後來小萱帶著歡歡改嫁,當時就是為了不再打擾前妻及女兒的生活,便獨自前往其他縣市工作,此後與歡歡就再也未曾見面連絡。

歡歡指稱,對父親阿國完全沒有印象,僅在8、9年前見過面1次而已,父親未曾負擔過她的扶養費,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因此請求准予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身為歡歡的父親,是歡歡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而依聲阿國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2022年全無所得收入,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足認歡歡對於阿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認,對於歡歡在年幼時,阿國就未盡照顧扶養責任,未負擔扶養費及返家探視之事實,雙方並不爭執,勘認阿國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歡歡給付扶養費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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