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楊姓工程師邀請一名女子前往家中獨處過夜,不理女方拒絕推開,對她性侵得成,遭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與女方為朋友關係,楊男邀約女方於去年6月10日觀看其表演,並於表演結束後邀請女方至其新北市租屋處住宿一晚,楊男趁此與女方獨處機會,於翌日上午7時許,趁女方獨自在租屋處床上睡覺之際,先上床抱住女方,女方驚醒後,即屢次明確表達「不要這樣」、「我不喜歡這樣」等語,並試圖推開楊男以表示拒絕之意思。

但是,楊男仍於違背女方意願之情形下,強行親吻女方,並接續以手撫摸女方胸部及臀部等部位,再以陰莖插入女方陰道,以此方式對女方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之後,經女方託辭稱與朋友有約,藉故離開楊的租屋處,並前往報警處理。

判決指出,爰審酌楊男為滿足一己性慾,無視女方明確之推拒,違背女方意願,對女方為強制性交行為,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其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念其終知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且所為未造成被害人身體上傷害,堪認其犯罪手段尚非極端,並已與告訴人女方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並已履行賠付條件完畢,是此尤顯善弭己咎之誠,堪認良有悔意,又前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素行尚端,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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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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