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洪姓女騎士騎車上班途中,撞上一名闖紅燈奔跑的國小男童,男童被撞斷鎖骨,洪女挨告過失傷害後,她也反告小男生的媽媽,放任兒子獨自一人闖紅燈,害她也受傷。台北地檢署今(29日)偵結,雖然小男生闖紅燈,但他跑在斑馬線上,擁有行人優先路權,因此依過失傷害起訴洪女;而家長沒有一定要陪小孩上學義務,不起訴媽媽。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2020年6月30日上午7點43分左右,一名小二男童為了趕上學,在台北市中華路、國興路口附近,違規闖紅燈奔跑過馬路,遭綠燈直行的洪女所駕駛的機車撞上,雙雙倒地,男童送醫急救發現鎖骨斷裂,洪女則是皮肉傷。
肇事的25歲洪女被依過失傷害送辦,她也反控小男生的媽媽涉嫌過失傷害,理由是身為母親沒有跟在兒子身邊,放任兒子闖紅燈導致車禍發生,害洪女也摔車受傷。
不過經過車禍事故鑑定,小男生雖然闖紅燈,但他當時跑在行人穿越道上,依規定擁有優先路權,洪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仍要負起部分肇事責任,遭檢察官依法起訴;至於小男生的媽媽,檢察官認為,社會常理沒有一定要父母陪著小孩去上學,沒有故意過失問題,因此獲不起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因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幾年在交通部極力宣導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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