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藝術類的街頭藝人陳源楨,7年前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活動時,被北市府以違規為由,廢止陳的許可證,他打行政官司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北市的相關規定,對街頭藝人資格加以審查屬違憲。

不過,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到第6條關於街頭藝人須申請許可證,及取得許可證的街頭藝人得於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等,已在今年3月24日廢止。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對於北市已廢止的街頭藝人作成釋憲解釋案,仍有其價值,因為除了北市以外,還有7個縣市政府,仍採活動登記許可制度,依照這次大法官釋憲意旨,相關自治團體的許可制度有違憲爭議。

依照釋字806號的解釋意旨,各縣市政府不得依街頭藝人唱歌好不好聽的「主觀」審查標準,對於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後核發許可證,至於限制及審查一定的表演空間及時間,與憲法比例原則沒有違背、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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