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最高法院審理詐騙案,對於詐騙首腦或下游車手等,不依情節輕重卻一律強制工作3年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決議10月12日下午2點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案是因台中男子黃世昌加入詐騙集團,打電話向大陸民眾詐騙,因技術不成熟,非但沒騙到錢且犯案3天就被逮,但首謀周嘉慶上月遭判刑3年8月定讞,並在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至於黃世昌二審被依詐欺未遂判1年4月,也要強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認為這項強制工作的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後,將對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是否有違憲,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辯論爭點是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侵害人性尊嚴?或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或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法律所規定法院得為各該裁判之程序,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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