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張姓男子沒律師執照,卻擅自為鄰居與大企業打官司,二審張男打出勝訴,贏過對方10多名「有照」律師,反因無律師執照卻打官司收酬勞遭起訴。士林地院審結,依違反律師法判其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沒收非法所得26萬餘元。可上訴。

據了解,張男無律師執照,獲知鄰居因住處外牆長期被知名藥妝店「日藥本鋪」等多個店家無償懸掛招牌,要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張男在經過住處所有權人同意後,協助擔任訴訟代理人打官司,約定在招牌所有人支付5年租金時,他抽取其中3成作為打官司酬勞。

該案經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張男方勝訴,日藥本鋪需給付張男鄰居等4人各3萬元,另間餐飲公司需給付張男鄰居等4人各1萬4000餘元。全案歷時7年定讞。

後續張男因無照打官司勝訴,但其中一位周姓女鄰居還積欠他部分委任酬勞,他前往士林地院具狀提告,請求周女給付報酬,卻被法院發現事有蹊蹺,因張男無律師執照,經函送告發,由士林地檢署依違反律師法將其起訴。

張男坦承有接受委任辦理民事訴訟,但否認違反律師法,稱他是為了伸張正義、住戶自救、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等,才找來鄰居等人對不法侵權行為行使權利,更說報酬非報酬,是勝訴才會收到,且他走路與上法庭皆需要費用,是由時間換來的錢。

張男控訴,「我雖沒有律師資格,但是我一個人面對十幾個律師而勝訴,表示我的法學素養也不輸律師,且7年下來,每一天要找法條要找證據,需要時間,這些時間我作其他商業不是賺更多,今天我為大家公益,反而有牢獄之災,對我不公平」等語。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張男無律師證書,且曾於2013年間與鄰居等人簽署同意書,該約定中明訂招牌所有人支付5年租金時,以3成作為酬勞,經比對鄰居等人的證詞,認定張男確實有在勝訴時向鄰居收勞務報酬,兩者有對價關係,有營利的意圖,依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沒收犯罪所得26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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