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去年7月配發各地警局最新一批警用子彈,並要求子彈若出現不同批號的「雜彈」,須登記後繳回再換發,高市警局共獲發約40萬顆;今年11月警政署抽檢鼓山分局和鼓山交通分隊裝備檢查,結果在交通分隊備用子彈發現1顆「雜彈」,傳出市警局後勤科認為警員當初未落實清點工作,對保管子彈的警員祭出申誡處分,並要求自檢分局若查出「雜彈」也要一併處分,此舉引發基層反彈:「1顆子彈換1支申誡?」並質疑「何不向上溯源,查警用子彈何以出現不同的批號或究責廠商」。

據了解,警政署去年7月配發高雄市警局的警用子彈約有40萬顆,由市警局後勤科配發給所屬各單位後,再由分局或各所屬大隊核發至各地派出所及所屬單位,其中交通大隊獲核發約3萬1千顆。

由於警政署規定新一批警用子彈,若子彈出現不同批號的「雜彈」,須向核發子彈的後勤科登記後繳回再換發,當時有部分分局曾檢出「雜彈」後主動報繳。

今年11月,警政署抽檢高雄市警局裝備檢查,鼓山分局和鼓山交通分隊雀屏中選,警政署後勤科派員南下檢查,逐一檢視警用子彈項目時,赫然發現鼓山交通分隊有1顆「雜彈」,註記後交由市警局後勤科「查處」,該名保管子彈的警員慘遭申誡。

警政署查出鼓山分交通分隊有「雜彈」後,市警局自覺顏面無光,要求各分局自檢,傳出有部分分局也查出有雜彈,事後市警局後勤科有意一併祭出「申誡」或「劣跡」處分,以懲處當初未落實清點警用子彈批號的保管警員,此舉引發基層警員反彈。

基層警員質疑分局配發警用子彈都在上萬發以上,當初配發時,得從上萬顆子彈中檢查出不同批號的「雜彈」,有基層警員說,當年領子彈時,在場拿尺一一比對測量,眼睛都快脫窗,查出「雜彈」也未獲嘉獎,但事隔1年多,卻連同清點和保管人得要被記申誡和劣跡,「1顆子彈換申誡,毫無道理可言」。

有員警則認為,警政署委託廠商製作警用子彈,為何會出現連英文字樣都不一樣的批號或印記,應究責廠商,為何反要基層擔罪、擔責任。

高雄市警局表示,警政署於去年7月換裝各警察機關裝備彈時,已有明文規定「各單位應確實檢視新撥發裝備彈,並將清點檢視過程錄影備查,若有發現瑕疵彈(含彈頭破損及印記不同、磨損等),應於換裝作業回復表中敘明,並於1個月內完成解繳作業,爾後檢查若有發現瑕疵彈,相關疏失人員將依規定辦理懲處。」

市警局指出,警政署「後勤業務要則」規定,武器彈藥分發後由領用人負保管責任,市警局平時已要求各單位於定期檢查時落實檢查;局長黃明昭已於11月1日要求全面實施清點槍彈,非於警政署裝備檢查後才要求檢查。

警政署於今年11月4日至市警局實施警用裝備檢查,於鼓山交通分隊發現1顆印記不同的瑕疵彈,現交由交通警察大隊查處相關疏失責任中。市警局認為該案未能發現印記不同的瑕疵彈,顯有未能落實清點缺失。

市警局表示,為了裝備堪用,平時已要求各單位落實保養維護,有無破損、磨損或印記不同情事,以維護同仁安全,警局將持續、擇期實施全面檢視、清點,以健全械彈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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