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對高中生情侶,相戀後嚐禁果,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校內各個角落發生性關係,次數高達數十次。事件曝光後,女方家長向男方提告請求賠償50萬元,男方家長認為這是兩小無猜而發生關係拒賠。但法官審理認為,發生關係時男方已滿17歲,女方則「未滿16歲」,因這關鍵因素,判男方家長須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這對高中生小情侶,在一起後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學校教室、女廁和地下室等多處發生性行為,3個半月間發生數十次性關係。
女方家長得知後提告求償50萬元;男方家長則辯稱,小情侶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下發生關係,屬於「雙方家長督導不周」,不能只怪男方;況且少年法庭審理時雙方都捨棄抗告,女方家長不應該再提告求償,認為對方提告行為有謀取不當利益的嫌疑。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男方當時很清楚女方未滿16歲,卻仍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也坦承不諱;雙方在少年法庭裁決捨棄抗告並非拋棄民事上提告的權利;審酌雙方財力,最終判處男方家長須付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女方20萬元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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