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蔡英文總統「論文門」的律師張靜,日前遭台東地檢搜索並聲請羈押,被質疑「查水表」。對此,前台南縣長蘇煥智認為,以個資法起訴張靜,全國裝設監視器錄影的恐皆犯罪!「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
媒體人彭文正追打「論文門」,委任張靜在台追查,日前其女友擔任店長的理容院與消費者有糾紛,張靜向店內保全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做為證據,東檢卻以該畫面涉及妨礙祕密、個資法,21日搜索張靜的律師事務所、扣走電腦等物,並聲請羈押,遭台東地院以程序不合法駁回,東檢火速起訴,再向花蓮高分院抗告,昨天再被花高院裁定駁回。
目前也是律師的蘇煥智昨天深夜在臉書發文反問,台東檢察官將張靜及其女友以刑法315-1條第二款及個資法41條予以起訴,依個資法41條起訴是否合理?
他說,個資法第41條規定祇有「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卻沒有規定,必需看個資法其他六個條文,才能判斷是否犯罪。
蘇煥智認為,一個刑罰條文沒有明確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必須詳細再讀其他六個條文,才能判斷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就算是專業律師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這樣的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讓人民隨時可以踩到「犯罪的地雷」,是「害老百姓的陷阱」。
至於張靜的店裝設監視器錄影,這些影像算不算個資法的個資?蘇煥智表示,個資法第2條,對於監視器的錄影資料是否個資,並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這個解釋應該受到刑事法「罪刑法定主義」的拘束,以明文規定為原則,沒有明文規定的個資,不應該適用於刑罰,否則將陷人民於「犯罪的地雷區」中!
他說,檢察官依個資法41條起訴張靜律師及其女友,顯然是將監視器錄影當作個資。問題是如果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是蒐集個資,那一大堆路口監視器、巷口監視器、社區監視器、政府機關、醫院、大樓、公司行號,營業場所裝置監視器錄影,「這樣子是不是也都算是蒐集個資呢?」
蘇煥智指出,現在政府大力推動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智慧大樓,到處都是監視器,那是不是也都是違法蒐集個資,都應該依個資法41條追訴呢?更何況這條是公訴罪,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他認為,本案張靜是為了「防盜、防止被誣陷為作黑的、防止糾紛」而存証的目的,與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不符。
至於是否因為拍到裸體畫面,就構成刑責?他說,從刑法來看,其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無故」,就是指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圖」,因而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作為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是以「照攝裸體影像」為目的,那就是「無故侵害隱私」。
但蘇煥智強調,「無故」是一個主觀犯意的構成要件,其解釋有一定的邏輯,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認定」。台東地檢署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刑法315-1條妨害祕密,基本上是完全不考慮「無故」的構成要件,是違法的起訴。
台東地檢署以個資法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將監視器錄影資料,視為蒐集個資,要求必需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否則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蘇煥智表示,這個起訴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41條犯罪的危險。「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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