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邱姓男子在109年時,在臉書上認識一名15歲國中少女,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在短短30周交往期間內,分別在邱男住處與自小客車內,發生90次性行為,平均每周3次,事後少女父母發現女兒狀況有異報警提告,邱男被依90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邱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考量邱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並賠償75萬元,改判1年6月、緩刑4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邱姓男子在加油站擔任加油工作,透過臉書認識15歲的少女小美,兩人結識後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但邱男明知小美未滿16歲,兩人在109年4月8日至同年10月31日交往期間內,在住處或所駕駛自小客車中,以每週3次之頻率,發生90次合意性交行為。
事後小美父母發現後怒告邱男。法官審酌邱男為犯行,侵害者均為同一人,影響女方身心健全發展,多次犯罪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非嚴重;且均係在民國109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之間所為,時間密接,並皆出於2人當時交往之情侶關係。
但邱男仍觸犯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總計90次性交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邱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仍與她發生性行為,雖未違背少女之意思,仍對於少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且迄今未與少女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且未獲得少女原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邱男認為當處兩情相悅,判決太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與小美及父母和解成功賠償75萬元,也獲得小美及父母同意原諒,高等法院今改判邱1年6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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