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發現丈夫阿曹(化名)徹夜未歸,帶一名黃姓女子進出汽車旅館,她認為2人共處一夜,行為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憤而控告黃女侵害配偶權並求償。桃園地院審結,認為黃女為性工作者,與阿曹為對價性交易關係,並沒有侵害配偶權,故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於2016年間與阿曹結婚,兩人已於去年8月間調解離婚,但婚姻存續期間,她發現阿曹徹夜未歸,不僅訂外送到汽車旅館,隔日還搭載一名黃姓女子離開,隔月又再度前往黃女家中。
女子表示,阿曹與黃女於短時間內密集於深夜共處,關係密切,明顯已經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侵害她與阿曹夫妻間的共同生活圓滿與安定,侵害她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故依法請求90萬元賠償金。
對此,黃女聲稱,自己為性工作者,女子控訴她與阿曹進出汽車旅館該日,就是進行性交易,該日過後她才知道阿曹已婚,而阿曹到她家中是幫忙修電燈,她並沒有與阿曹交往,2人僅是金錢對價交易。
桃園地院審理時,阿曹證稱,與黃女是買東西時認識,但否認與黃女為性交易關係,法官認為阿曹的證述不合常理,不採信;此外,另名劉女到庭證稱自己為性交易工作者,曾與阿曹交易過,法官認為,常人若非不得已,不會稱自己為性工作者,也不可能為了否認曾與阿曹交往而出此言,故採信黃女為性工作者。
法官指出,黃女與阿曹雖曾有金錢對價之性交易行為,但黃女與阿曹之間的關係並沒有逾越男女朋友交往的程度,也無侵害女子的配偶權,故認為女子求償並無理由,駁回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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