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人妻阿慈(化名)不滿丈夫出軌,遂控告丈夫及小三侵害配偶權並求償8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阿慈早已知情並接受小三的存在,認為求償無理由,判阿慈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慈主張於2012年間與聶姓男子結婚,兩人現已協議離婚,但她發現丈夫在離婚前就與卓姓女子關係不純,2人互稱「老公老婆」,拍下頸部被種草莓的照片稱為「草莓季」,她認為2人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情節重大,故依法請求2人連帶賠償80萬元。
聶男聲稱,他與阿慈去年6月就簽立離婚協議書,礙於小孩撫養費未談妥而未辦理法定程序,同年7月時2人協議分居、各自生活,不干涉彼此感情生活,實在不認為自己的行為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權。
高雄地院審理時,勘驗阿慈與聶男的對話紀錄,發現聶男說,「鎖匙放家裡,別帶走」,阿慈則回覆,「是~我知道,這樣您的她就得另打一把對吧」,並提及「妳們」等語,顯見阿慈早知情聶男有新對象,並接受這件事,故認定阿慈的配偶權未被侵犯,駁回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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